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司法适用标准完善

杨帆, 李心悦,

武陵学刊 ›› 2026, Vol. 51 ›› Issue (2) : 97-107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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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陵学刊 ›› 2026, Vol. 51 ›› Issue (2) : 97-107. DOI: 10.16514/j.cnki.cn43-1506/c.2026.02.012

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司法适用标准完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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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现行刑法确立了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行为的入罪空间,但其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客观方面认定困难、主观要件模糊、罪质要素虚化等困境,亟待进一步完善。相较于线下猥亵犯罪,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实现从接触禁忌向隔空防范原理的转变。这体现为该罪保护法益应当扩展至性隐私权与儿童性发育权;强制手段应涵盖使未成年人陷入不知、不敢、不能反抗的精神强制。具体的完善路径为:界分隔空操纵型、强制观看型及不当影响型隔空猥亵行为类型;构建以心理侵害后果为基准,结合传播内容色情程度、主体自由意志程度及行为危害后果等要素的罪量判断机制。此外,被受害人感知的聚众网络猥亵行为应被认定为加重情节,兼具“开放性”和“交互共享性”的网络空间应被认定为公共场所。

关键词

猥亵儿童罪 / 网络隔空猥亵 / 强制猥亵罪 / 性隐私权 / 公共场所

Key words

D924.3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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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帆, 李心悦,. 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司法适用标准完善[J]. 武陵学刊. 2026, 51(2): 97-107 https://doi.org/10.16514/j.cnki.cn43-1506/c.2026.02.0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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